2007年5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雇主营业执照超了期 雇工工伤认定碰了壁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法规另有规定

  来自贵州的农民工朱克飞在工作中受了伤,差点双目失明。伤愈出院后,朱克飞觉得自己受的是工伤,想给自己维权,不料却处处碰壁——他提出的有关工伤鉴定的申请和工伤待遇的仲裁申请,有关部门均不受理。
  那么,这到底是因为什么,朱克飞后来有没有维权成功呢?

  灼热铝水爆溅入眼
  朱克飞是经人介绍受雇于加工电器配件的叶某的。而叶某的营业执照在2005年10月11日就到期了,此后也没有向工商部门申报继续经营,所以,从那时候开始,叶某就是违法进行加工、生产。当然,所有这一切,朱克飞是不知道的。
  去年7月17日,朱克飞在废铝熔化炉边释放铝水时,铝水突然爆溅,溅到朱克飞的双眼、手腕及腰部。
  当天,工友将朱克飞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朱克飞双眼热烧伤,左眼无视力、右眼模糊。住院治疗35天后,朱克飞出院了,但一双眼睛已落下终身残疾。

  不懂法律四处碰壁
  当时,叶某支付了朱克飞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对于伤残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是年9月13日,朱克飞向温岭市大溪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投诉,要求解决伤残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调解未果。
  此后,朱克飞又向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由叶某支付他工伤待遇19.7万余元。但由于叶某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不受理朱克飞的申请。
  朱克飞一心想把“定工伤”这条路走到底,便又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朱克飞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工伤变成损害赔偿
  2006年11月6日,经有关法律人士的指点,朱克飞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叶某赔偿他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9.2万余元。
  庭审中,叶某申请对朱克飞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评定朱克飞的伤情为五级伤残。朱克飞随即变更诉讼请求,向叶某索赔18.9万余元。由于朱克飞对定残后的护理等级未作鉴定,也没有提交续治方面的证明,故朱克飞要求的定残后护理费8.8万余元等,法院没有给予支持。
  最后,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叶某赔偿朱克飞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8.6万余元,驳回朱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维权观点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由于不懂法律,朱克飞的维权索赔历程其实走了不少弯路。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前提是具有合法的用工关系。虽然朱克飞确是叶某的雇员,也确是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但由于叶某已超过经营期限,其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不符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条件,所以,朱克飞的工伤认定之路才会屡屡碰壁。
  不过,对于朱克飞遭遇的这种状况,《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也有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这里的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而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则应当在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法规还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